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可通过“依申请公开系统”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在《目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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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三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三明政务公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规范性文件类,包括财政规范性文件及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财政预、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和实施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三明政务公开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smzwgk.com)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三明政务公开网站”(点击市财政局)”、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三明政务公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三明市财政局办公室为受理市财政局申请的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8224148

   传真号码:0598--8236965

   电子邮箱:smsczj@163.com  

  通信地址:三明市红岩新村15号

  邮政编码:365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三明政务公开网站”首页的政府部门市财政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三明政务公开网站”首页的政府部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市财政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三明政务公开网站”上流程图。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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